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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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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 颁布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电气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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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已经2006年10月26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电网运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使用者和相关单位应当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电力调度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本规则所称电力调度,是指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电网运行实施监管。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 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   第六条 电力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 电网与电源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电网结构应当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灵活,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八条 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核准的拟并网机组,电网企业应当按期完成相应的电网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的建设、调试、验收和投入使用,保证并网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   第九条 电力二次系统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并与电力一次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同步进行。电网使用者的二次设备和系统应当符合电网二次系统技术规范。   第十条 涉及电网运行的接口技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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