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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执法监督/监察 事故调查与处理 行政处罚

电力监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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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2号 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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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32 号   《电力监管条例》已经2005年2月2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二月十五日 电力监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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