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网标识码:可再生资源 化石能源 节能评估/审计
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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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修改内容:第三十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保护用户利益,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电网调度,是指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电网调度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发电、供电、用电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计划分配电力和电量,不得超计划使用电力和电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的,须经用电计划下达部门批准。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电网调度工作。
第二章 调 度 系 统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