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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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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令:国务院令第732号 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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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修订) (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二)企业租赁;   (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 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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