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国资〔2024〕21号
各市管(市直)企业:
《市管(市直)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4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国资委
2024年4月7日
市管(市直)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管(市直)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管(市直)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市直)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市政府及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经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管(市直)企业负责备案。市管(市直)企业不得将资产评估备案权限下放各级子企业。
第四条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在其有效期内作为作价参考依据。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管(市直)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包括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市管(市直)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
(三)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
(四)对市管(市直)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六)对市管(市直)企业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承担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应用工作,及时审核数据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管(市直)企业履行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包括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我市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明确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和责任部门;
(二)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三)按照规定权限组织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
(四)指导所属企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配合市国资委的监督检查;
(五)对本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六)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台账并实施动态调整,完善资产评估工作档案管理;
(七)对所属企业评估机构选聘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承担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应用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录入和更新数据信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产评估事项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三)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四)产权转让、置换;
(五)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涉讼资产处置;
(九)收购非国有单位非货币资产;
(十)对非国有单位增资;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或国资监管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对企业产权或资产无偿划转;
(二)国有股东转让或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增发或股票回购,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
(三)企业与其独资子企业或其独资子企业之间实施合并;
(四)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或资产,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同一市管(市直)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市管(市直)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2.同一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3.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五)企业增资或减资,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或减资;
2.市国资委对市管(市直)企业(独资或全资)增资或减资;
3.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或减资;
4.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
5.国有全资企业原股东增资或减资。
(六)企业产权或资产置换,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市管(市直)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以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的产权或资产置换;
2.市管(市直)企业所属各级控股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以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