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1年09月09日
施行日期: 2011年11月0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产评估范围
第三章 资产评估工作要求
第四章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第五章 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管
第六章 资产评估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浙江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08〕2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其下属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制定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具体办法,指导和监督省属企业资产评估工作;
(二)依照规定权限,对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对其中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三)对省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省属企业本级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内部的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管理部门、管理人员;
(二)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本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三)负责做好规定权限范围内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四)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产评估范围
第五条 省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所涉及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省属企业的下列经济行为,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之间、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与下属全资子企业之间,以及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下属全资子企业之间的合并、产权(资产)转让(置换);
(三)有两个以上股东,但国有权益为100%的公司之间不涉及国有权益变化的经济行为。
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