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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颁布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法律 适用领域 知识产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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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四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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