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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
颁布令: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颁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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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已经2015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裴金佳
2015年9月22日
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传承和弘扬闽南优秀文化,提高市民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
第三条 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生态、统筹兼顾、共同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具体牵头协调工作。
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六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闽南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并建立闽南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闽南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七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拟定文物保护单位、涉台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及文化生态保护区重点区域等文化遗产保护红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空间规划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