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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颁布令: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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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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