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2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77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4年7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5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城市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有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覆盖全体人员、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配备监督检查人员,做好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市场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农业农村和人防等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