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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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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9〕119号)
各区县、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称“涉危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规范涉危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现将《北京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北京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行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涉危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涉危单位,是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研发活动并在生产、研发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涉危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各行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涉危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采用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涉危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信息平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涉危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向涉危单位传达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提高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效率。涉危单位及时报告安全生产基本状况,获得安全管理信息,提高本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涉危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涉危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涉危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