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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
颁布机构: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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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6〕2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重庆煤炭(集团)公司:
为规范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严肃查处煤矿伤亡事故,根据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和《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规定,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重庆市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该《规定》已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重庆市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严肃查处煤矿伤亡事故,保障煤矿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296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第75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第3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煤安安监字〔2000〕第10号)和《关于规范煤矿特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调查字〔2005〕56号)、《重庆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渝办发[2000]7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煤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本规定对煤矿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
第四条 煤矿伤亡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遵循逐级上报、分级负责、限期结案、依法处理和依法执行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特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按市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报告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
第六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市属煤矿企业和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尽快查明事故基本情况,立即报告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企业规模及经济类型;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四、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性质的基本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抢救情况;
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事宜;
七、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和报告时间。
八、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应将事故抢救及善后处理情况随时逐级上报。特大事故还应填报《煤矿特大事故基本情况表》。
第七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以后,煤矿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除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蔓延需要移动现场物件外,未经批复结案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除事故现场;同时,做好事故抢救现场物品、人员伤亡和施救情况记录。
第八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