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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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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2015年10月20日以粤海渔函〔2015〕776号发布 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秩序,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使用海域从事海砂开采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砂开采应当保护海洋环境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按照采补平衡的原则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海砂开采应当采取必要的生态和安全保护措施,不得污染海洋生态环境,不得影响海岸、海堤、港口、航道、路桥等的安全,不得影响入海河口海域行洪纳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支持发展深海海砂开采技术,促进海砂开采向深远海区域发展。
加强海砂替代品的技术研究。鼓励围填海项目使用非海砂填海物料进行围填。
第四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负责全省所辖海域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的管理,并指导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监管。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国土资源、公安、水利、交通、海事、工商、住房建设、质量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砂开采、运输、储存、营销、使用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海砂开采实行定点、定时、定量、定向管理,加强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监测监视和监管。
从事海砂开采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区域和时间以及核定的开采量进行开采。海砂的销售、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监测和视频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