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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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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007年1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5日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向海一侧的内水及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前款规定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 海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实行统一规划,计划使用,治理保护与合理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协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与海域使用规划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上级海洋功能区划,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原则和技术规范,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海洋功能区划:   (一)海域自然资源或者生态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实施原确定功能的;   (二)公共利益、国防安全需要的;   (三)国家或者省进行重大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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