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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污水排放与处理

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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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 (2014年10月24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   第四条 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城乡、科学规划、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并将排水工作纳入城乡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级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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