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排水户管理,规范排水行为,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户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排水户分级分类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户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包括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市排水户管理遵循全市统筹、分级监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排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影响程度,排水户分为重点一类排水户、重点二类排水户(以下统称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
县级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一类排水户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市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类对排水户实行管理:
(一)从事工业活动并排放污水的工业类排水户;
(二)从事建筑活动并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