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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2013)

颁布令: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4号) 颁布机构: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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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74号)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13年12月16日   重庆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止发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储存、配送、运输、爆破作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按照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以及生产、销售过程中储存、配送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以及生产、销售过程中储存、配送环节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以及生产、销售过程中储存、配送环节实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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