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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颁布令: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颁布机构: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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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福州市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经2013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杨益民 2013年11月26日   福州市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内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街区)的规划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四至为:西到白马路,南至苍霞新城、合春弄、三捷河、中平路,东到三通路,北到学军路,面积为31.73公顷。   核心保护范围北至福州四中、天胜花园,南至中平花园、洲边小学,西至白马路、隆平路,东至高顶路、三通路,面积为23.54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北至延平路、学军路,东至中亭街西侧三通路,南到中平花园北侧、中平路,西至隆平路、白马南路,面积8.19公顷。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现街区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和谐发展。   第四条 市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城街区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街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建设、文物、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街区所在地的台江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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