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朱克江 2012年11月27日 无锡市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古树名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市和市(县)、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和市(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分工,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国土、城乡规划、建设、城管、环保、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尚未登记的古树名木信息,或者以捐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