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001年7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四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