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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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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黄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黄府发〔2012〕10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同意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的《黄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黄浦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区政府及其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监管局,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区安委会的领导和协调,并接受区安委会监督。
第二章 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召开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防范事故的工作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七)分解落实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
(八)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九)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解决本行业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消除事故隐患。
(十)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订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十一)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十二)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二)经区安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