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21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八十八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28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和城市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采取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多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与安全的关联以及相互间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实施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责任制度和巡查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监管力量,完善责任考核,开展巡查监督,组织排查、评估辖区内的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组建安全生产委员会。
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工作实施统筹、协调、指导。
第八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经济信息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商务、教育、科技、民政、民族宗教等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部门具体分工实行清单制管理,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监管清单和任务清单,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中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部门间协商协调机制,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分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建议,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市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管理数字化转型,扶持技术含量高、安全效用强、应用场景广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二条 本市强化安全生产的数字化管控,推动“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融合赋能安全生产,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汇聚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基础信息以及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查处、应急救援、行政执法等信息资源,加强数据共享和专业应用开放,提升对安全风险隐患实时动态感知、科学高效研判、快速响应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本市依托“随申码”企业服务功能(企业码),支持各区、各部门在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场景应用。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相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体系一体化建设,强化重大安全风险联合管控、应急预案衔接与协同救援处置,开展跨区域安全生产执法联动。
第十四条 本市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安全风险防控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结合城市运行全过程、各环节对安全生产的要求,对本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评估控制和监测工作,加强研究、分析,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完善风险防控信息交流和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