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推广使用节水设施,提高雨水利用、再生水回用水平,推进集约用水和节水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设备、用水计量、控制设施以及雨水综合利用、再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