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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供水/用水管理 水源保护 污水排放与处理

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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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20年8月13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四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五章 安全和维护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和节约用水(以下称供节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质量,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供节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供节水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城乡统筹、确保安全、节水优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供节水工作的领导,将供节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供水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紧急状态管制机制和供水应急管理机制;实行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统筹安排资金,落实城乡供水一体化,推动镇(街道)、村(社区)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及水质检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供水保障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五条 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供节水工作;负责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和雨花台区辖区内的供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供节水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供节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有条件的区域、场所应当提高供水设施标准,逐步实现饮用水达到直饮水标准。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供节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供节水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供水设施、节约用水的意识。   对在供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供水行业协会、节约用水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本市供节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供水规划编制要求,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供水专项规划:   (一)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供水专项规划,经省供节水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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