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监管部门)
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轨道交通企业)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 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
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内容。
轨道交通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车辆、信号、通信、供电、自动售检票等关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运营技术条件。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安全设施)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
(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
(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等防疫设施、设备和必要的医疗急救设备。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 (设施维护和整改)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有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评估,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