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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事故调查与处理 执法监督/监察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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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交安〔2010〕54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海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在运营生产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一定程度的运营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轨道交通线路营运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处理原则)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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