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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颁布令:(〔十三届〕第三十三号) 颁布机构: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国有企业合规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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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三十三号)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31日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章 企业管理者和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省、市、县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省、市、县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管资本为主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和维护资本安全,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企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