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43号)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
2018年11月20日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改善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区域内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由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按照本办法或者按照厨余垃圾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单独投放,统一收运与集中处置为主、自行收运与自行就地处置为辅的原则,实行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协调推进和组织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区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日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设置电子台帐功能,采集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相关信息,归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监督检查、信用管理等信息,实现餐厨垃圾管理网络化、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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