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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 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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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   现公布《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2003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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