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事故调查与处理 行政处罚 执法监督/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颁布令:交通部令1号 颁布机构:交通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作废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1993年3月24日交通部令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渔业船舶之间、军事船舶之间、公安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竹、木排筏之间在林区水域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机关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按本规则调查处理。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事故是指船舶、排筏、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包括触损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风灾;   (五)沉没;   (六)其他。 第二章 报告  第五条 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事故,应当迅速用无线电报(话)或者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的主管机关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船舶、排筏或设施及相关方的名称、呼号、国籍、船籍港、起迄港;   (二)......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