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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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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和滞洪区。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各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统一管理。   第四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的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河道防洪的标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河道,2030年前应防70年一遇的洪水,2030年后应防200年一遇的洪水;五城区以外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防洪重点镇的河道,应防20年至50年一遇的洪水;其他地区的河道,应防10年至20年一遇的洪水。   第六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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