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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

颁布机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劳动防护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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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 (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7月21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关于修改<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的安全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发生,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法律、法规对劳动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劳动安全工作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劳动安全责任制,组织检查考核,并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二章 劳动安全职责   第五条 用人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坚持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根据需要设置劳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劳动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本单位劳动安全情况,接受审查和监督。   用人单位内部的承包人、租赁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对单位或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承担责任。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教育,坚持上岗前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和安全意识;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劳动安全工作实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督促用人单位执行;   (二)对劳动安全工作实施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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