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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环保“三同时” 环境保护设计 排污许可证规范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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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   (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6号公告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依据。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符合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本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环境影响基础数据库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综合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依照前款规定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未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缓受理该区域、流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七条 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的社会、经济、自然资源环境现状;   (二)区域开发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   (三)本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承载能力;   (四)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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