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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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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 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苏府〔2007〕3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一日 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控制并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口管委会、各级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由政府任命的负责人,下同)。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队伍,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配备监察人员,行政村和社区也应明确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监管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的落实到位。   第四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指导协调。   (一)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制度、措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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