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可持续水管理 能效/能耗管理 清洁生产 循环经济 节能技术/装备/改造 节能低碳产品 能源计量 节能评估/审计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颁布机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9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科学合理的行政、经济、技术等措施,加强用水管理,优化用水结构,改进用水工艺,实行计划用水,杜绝用水浪费,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第三条 节约用水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采取计划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节约用水专项投入制度,扶持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   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乡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以及市区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县级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在委托的权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   发展和改革、经贸、规划、建设、财政、农林、质监、价格、工商、园林和绿化、市容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节约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