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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颁布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 颁布机构:卫生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食品安全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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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 (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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