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已被《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颁布时间:2019.8.22)修订
修订内容如下:
删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材料第三项“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29 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规定》已于2005年10月2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二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行为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