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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生态环境规划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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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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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2000年5月23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6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确保受洪水威胁的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附录所列国家蓄滞洪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需要修改,并相应调整国家蓄滞洪区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附录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三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有利于蓄滞洪区恢复农业生产;   (三)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和管理,调整产业结构,控制人口增长,有计划地组织人口外迁。   第五条 蓄滞洪区运用前,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蓄滞洪区内人员、财产的转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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