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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供水/用水管理 污水排放与处理 水源保护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大常委员会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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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河道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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