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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颁布机构:国务院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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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自1988年3月15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五章 森林火灾的调查和统计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六条 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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