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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网标识码:可再生资源 循环经济 能效/能耗管理 清洁生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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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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