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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颁布令: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颁布机构: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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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小平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决策,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与配备和安全生产的经费保障;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对全体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
第八条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