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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法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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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物质的品名及临界量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加强监测预警装备、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公安、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并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单位全面负责、落实动态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