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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令: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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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市建委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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