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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颁布令: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颁布机构: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状态 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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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无委会)是本市无线电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无委办)是市无委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规划、环保、物价、房地、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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