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无委会)是本市无线电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无委办)是市无委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规划、环保、物价、房地、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