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标准 > 法规全文
操作说明
法规全文 法条导读
<
>
合规网标识码:污水排放与处理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English
颁布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颁布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法规摘要 修订记录 上位法规 相关文件
全文阅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1号)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以下称排水许可),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 第二章 许可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

未登录只显示部分原文内容 继续阅读> 登录后可查看全部内容 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