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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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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2014〕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6日
广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 ,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的单位或场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
(一)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下列场所:
1.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
2.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