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3〕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6日 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及其设施建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以及中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监督管理。 市、县级市(区)节水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节水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园林和绿化、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节水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