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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状态
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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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资综合〔2013〕4号)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3年9月22日第174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
2013年9月27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省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管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省管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接受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督促省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开展省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省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第五条 省国资委对省管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依据省管企业的主业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省管企业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主业从事矿山、交通运输、冶金、建筑施工、化工医药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的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机械加工、汽车制造及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投资类企业;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