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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颁布令:"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 颁布机构: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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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95号)   《南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14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2013年6月16日   南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地下水资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采补平衡、防止污染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下设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并对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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